(二)稅前扣除的一般原則
應納稅所得額與會計利潤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應納稅所得額是指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去準予扣除項目后的余額。準予扣除項目是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與取得應納稅收入有關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費用、稅金和損失。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118]第四條規定,除稅收法規另有規定者外,稅前扣除的確認一般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權責發生制原則。即納稅人應在費用發生時而不是實際支付時確認扣除。
(二)配比原則。即納稅人發生的費用應在費用應配比或應分配的當期申報扣除。納稅人某一納稅年度應申報的可扣除費用不得提前或滯后申報扣除。
(三)相關性原則。即納稅人可扣除的費用從性質和根源上必須與取得應稅收入相關。 (四)確定性原則。即納稅人可扣除的費用不論何時支付,其金額必須是確定的。
(五)合理性原則。即納稅人可扣除費用的計算和分配方法應符合一般的經營常規和會計慣例。
通過比較我們不難發現,稅前扣除的原則與會計核算的原則不同。比如,稅法不承認重要性原則,只要是應納稅收入或不得扣除的項目,無論金額大小,均需按規定計算所得。對以前年度的非重大會計差錯,應當調整差錯期間的所得額。又如,按照確定性原則的規定,對按照最佳合理數估計的或有負債不得在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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