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賓客損壞、遺失酒店公物已確定賠償時,由財務部協同財產使用單位一起,參照帳面單價和下列標準計算賠償費:
2.1損壞之公物系完整全新者按全價賠償;
2.2損壞之公物經修理尚能使用,又不影響整體美觀,可賠償修理費;
2.3損壞之公物雖能修復,但影響整體美觀和原有價值者,應賠償修理費和財產減值部分;
2.4損壞之公物不能修復時,尚有殘值者,可按現價減去殘值計算賠償,若賠償歸賠償者所有時,要按現值全價計算賠償費。
2.5損壞之公物系帶酒店標志或因采購數量少而難于購買的按原價的1.5或2倍賠償。
第三十三條 職工損壞、遺失公物賠償規定
1.因工作疏忽同時又有某些客觀原因使公物受到損失時,全賠或部分賠償;
2. 非因公或打鬧使財產遭受損失時,令其全部賠償,并給予批評教育。
3.因違反勞動紀律或操作規程損壞公物者,全部賠償或部分賠償,嚴重事故要追究刑事責任。
4. 凡因財產遭受損失后互相包庇隱瞞不報,嫁禍于人或一貫不負責,任意損壞公物,屢教不改者,應全部賠償,情節嚴重者要給予一定的行政處分。
5.賠償手續
5.1賓客或職工損壞或遺失公物并確定賠償時,由財產使用部門財產保管員開出“賠償單”,一式四聯分別作為部門班組存根、收款收據、財務收入憑證、財產報損和領發憑證。
5.2部門財產保管員向賠償人收款后,應連同四聯賠償單交送財務部辦理交款手續,加蓋收訖章;再到財務部財產管理小組辦理財產手續。
5.3賓客當時不能付現金時,應由本人簽字認可,送前臺收銀待結帳時扣回,再到財產管理小組辦理財產手續。
5.4職工不能付現金時,應由本人簽字認可,送人事部待發薪時扣回,再到財產管理小組辦理財產手續。
九節 會計科目
第三十四條 財務部按會計科目的規定設置有關的“固定資產”、“固定資產折舊”、“低值易耗品攤銷”、“物料用品”等一級科目,并分設有關的二級科目的分類帳,以反映酒店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的金額變化情況。
第三十五條 財務部庫房應按物資的品名、規格、單價、數量、金額設置三級明細賬,并與總賬科目一致。
第三十六條 財務部庫房要建立借出、借入、租出、租入等財產登記卡片,及時、正確地反映租借財產的變化情況,以避免財產混亂。
第三十七條正確使用《固定資產盤點表》和《低值易耗品在用記錄表》。
1. 固定資產盤點表
1.1使用目的在于記錄固定資產實際盤點數并與移交數量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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